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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9日,为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体系,促进银行业的平稳健康发展,银保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下称《指引》)进行了修订,形成《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并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2010年颁布实施的《指引》弥补了国别风险管理制度短板,《指引》实施12年来,对于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构建国别风险管理体系和提升国别风险管理能力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同时,《指引》在国别风险敞口计量口径、国别风险职责划分、国别风险转移标准、国际组织或机构国别风险等级认定、国别风险准备计提等方面尚需进一步完善。

结合上述情况,银保监会对《指引》内容进行了系统研究和修订完善。考虑到《指引》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关于规范性文件的界定,此次修订将文件体例由《指引》调整为《办法》,名称相应修改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并增加了行政处罚条款。

在对国别风险准备所作修订方面,随着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IFRS9)的实施和我国关于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会计准则(CAS22)的更新落地,银行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已由已发生损失法过渡到预期损失法,《指引》要求银行在减值准备之外计提国别风险准备导致与新会计准则不衔接进而产生重复计提的问题。

针对该问题,此次修订将国别风险准备纳入所有者权益项下,作为一般准备的组成部分,并需符合财政部对一般准备的监管要求。即如果银行业金融机构一般准备充足且符合财政部相关要求,可以视同其足以覆盖国别风险准备,该机构不必重复计提国别风险准备;如果银行业金融机构一般准备不充足且未达到财政部相关计提底线要求,则机构需要从未分配利润中计提国别风险准备,并纳入一般准备之中。

此次修订将国别风险准备计提范围限定为中等、较高和高国别风险暴露,计提比例设定为5%、15%、40%。此次修订明确国别风险准备计提范围包含未提取承诺和财务担保合同,与财政部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并要求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进行折算后计提。《办法》同时明确监管机构可根据国别风险变化情况、银行经营管理情况等对上述比例作出调整。

银保监会指出,考虑到《办法》实施后银行将开展修订内部管理制度等具体工作,《办法》第四十三条明确,对银行国别风险准备新的计提要求实施给予六个月的过渡期,即《办法》颁布实施之日起新发生的国别风险暴露需要在六个月内达到监管要求。为最大限度保证银行业金融机构平稳过渡,经商财政部同意,《办法》颁布实施前已计提的存量国别风险准备不进行账务调整,继续作为资产减值准备的组成部分,用于抵御资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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