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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人员为头盔消毒

为督促市民群众文明出行,我市交管部门对骑行电动车未佩戴头盔的驾驶员持续加大管理力度。但许多骑行共享电单车的市民发现,放在车筐里的头盔有的经常受损,无法正常佩戴,有的失踪不知去向。

7月4日上午,在诺和木勒商城附近,市民赵先生准备骑行共享电单车时,发现车筐内的头盔只剩下了外壳,内胆不见踪影,他无奈只能再寻找其他共享车辆。

在公园西路周边走访时,记者看到多辆共享电单车上没有配备头盔,但车把上残留有曾固定头盔的钢丝绳。采访中,一位共享电单车调度员告诉记者,“我们的共享电单车在去年全部配备了头盔,那些没有头盔的车辆,应该是被人恶意破坏或是将头盔偷走了。”

据了解,为了保障市民的安全出行,共享电单车的运营企业也在不断更换和补充新的头盔。“自4月初,哈啰在呼市全域开展运营共享电单车头盔查漏补缺工作,截至目前,已完成增投、补投头盔2000余个。此外,为将头盔配备、清洗消杀运维工作常态化,我们还预留了上千个头盔,以便日常工作中对存在破损、脏污严重、二次丢失的头盔及时换新和补投。”哈啰骑行呼和浩特城市经理赵建波表示。

那么将共享电单车头盔占为己有或者进行破坏,仅仅会受到道德的谴责吗?记者针对此事采访到了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付鹏飞。付律师表示,破坏、偷窃共享电单车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累计金额较高的将构成犯罪行为。共享电单车头盔属于运营公司所有物,损坏和偷窃都使运营商受到损失。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破损的头盔

“如果情节严重,盗窃的财物价值累计超过2000元或者故意毁坏的财物价值累计超过5000元,其行为可能会触犯《刑法》中的盗窃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至少要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付鹏飞说。

在此呼吁广大市民,使用共享电单车时,不应该因为小利而滋生破坏心理,要文明骑行,让共享单车更好地为大家服务。(呼和浩特晚报记者 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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