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了《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产业发展、检验登记和航行、游艇租赁、服务与监管等方面作出规定。

《条例》明确, 县级以上政府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开展各类游艇赛事活动,开发精品游艇旅游产品,完善配套服务设施,促进游艇产业与旅游、体育产业融合发展,建设游艇旅游目的地。市、县、自治县政府应当按照游艇码头和水域的管理要求,组织交通运输、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等部门以及海事、海警等机构,根据相关规划,在符合安全保障、环境保护和应急等规定的条件下,划定并公布游艇活动水域。

《条例》明确,放宽游艇登记主体范围,除了中国公民、法人和组织外,在海南工作并取得居留许可证的境外人员所有的游艇可以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申请办理游艇登记。放宽进口游艇船龄限制,从境外购买或者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且拟申请办理登记的游艇,船龄可以放宽至5年。放宽游艇核定的乘员定额数,游艇应当按适航证书或者适航性证明文件确定乘员人数,核定的乘员定额数可放宽至29人。

《条例》还明确,建设全省游艇综合服务“单一窗口”,实现信息互通共享,推动游艇监管服务一体化。县级以上政府应当依托海上搜救中心,整合水上应急救助资源,加强搜救经费、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保障,提升游艇应急救援能力。游艇俱乐部和游艇租赁业务经营人应当加强应急物资装备和能力建设,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培训演练。(王赵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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