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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心遇交友App和杭州婚姻协会联合举办了第十一期《婚恋36计》讲座,邀请法律专家再次针对婚姻财产问题进行分享。杭州婚姻家庭协会作为专业的婚恋公益组织,提供与婚恋相关的心理咨询、法律等公益服务。本期节目邀请到杭州市婚姻家庭协会成员、浙律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鹤鸣,以及浙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律师杨黎。张鹤鸣是杭州市婚姻家庭协会常务副会长,曾获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全国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等荣誉;杨黎兼任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长期接触一线工作。两位专家就如何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财产问题做出了权威解答。

首先,在婚前财产的处置上,张鹤鸣律师表示,如果夫妻双方没有相关约定,那么婚前各自的财产(包括存款)就归各自所有,也就是由各自处置。由于离婚时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财产,不涉及到子女的财产,因此离婚时财产分配涉及到子女的法律规定很少,主要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法律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随后,杨黎律师对于婚后购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做出了回答。根据民法典司法解释,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杨律师进一步解释道,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无论是全额出资还是部分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登记在从双方名下,都按照双方的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优先推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法院会根据出资比例、双方对家庭的贡献以及双方过错等因素,综合全案事实,做出合理的分割。

对于彩礼和陪嫁品的返还问题,张鹤鸣律师也进行了法律解释。民法典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至于女方的陪嫁品,要看具体情况。如果是在结婚登记前女方父母给予女方的,一般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可以要回来;如果是结婚登记后女方父母给予女方的,一般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能要回来,除非能证明父母在陪送陪嫁品时明确表示赠与女儿一方。

最后,两位律师还对婚姻中一些常见的问题做出了解答。对于婚后发现另一半有隐瞒疾病的问题,杨黎律师表示,民法典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办理结婚登记之前如实告知对方。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的告知义务非常重要,对于没有如实告知的一方,对方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的权利。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决定权在于自己,你可以选择继续这段婚姻,也可以要求法院撤销这段婚姻。有一点需要注意,如果要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过期提出法院会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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