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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山东网-感知山东5月13日讯 (记者 张敏敏) 劳动者配偶使用劳动者手机在公司微信群公开辱骂领导且拒绝道歉,用人单位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是否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近日,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可以了解相关法律知识。

某日晚,济南某公司领导刘某在公司的工作微信群中@员工卢某,要求其完善工作内容,消息发出35分钟后,卢某的微信号在该工作群中连发多条语音信息,并@刘某,内容为卢某的妻子对刘某进行辱骂、威胁,事后,卢某的微信号被群管理员移出群聊。当晚,另一名领导曾通过微信私聊卢某,对其进行批评,卢某未作反应,第二天上午该领导再次私信卢某,要求卢某为昨天的行为公开道歉,当事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未显示卢某有所反应。随后,该公司对卢某违反公司制度的行为进行了通报,根据员工行为规范等规定,对该员工予以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向工会征求意见后,以卢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卢某以公司为被申请人向长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等费用,经过劳动仲裁,卢某相关诉求得到仲裁委支持。

该公司不服仲裁委裁决向长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本案中,卢某的妻子因不满领导刘某下班时间安排工作,使用卢某的微信在该工作群中对刘某大肆进行辱骂、威胁,虽然卢某称并非其授意其妻子辱骂公司领导,对其妻子的行为亦不知情,但法院认为,卢某的微信号确系其本人控制使用,正常情况下,使用卢某的微信号须经过卢某本人的许可,且根据其妻子发送的侮辱性语音内容可以听出,卢某的妻子对卢某在工作上与该领导之间的矛盾知情并因此不满,从而对刘某进行辱骂、威胁,且卢某提供的证据无法体现其认识到其自身的问题并有道歉的意思,他也并未对妻子的骂人行为加以劝阻、制止。因此,法院对卢某的陈述无法采信。卢某应当对其妻子骂人的行为负责。

综上,济南某有限公司以卢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且在解除前征求工会意见,程序合法,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卢某主张济南某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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