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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付某系某酒店的客房服务员。一天,付某上班到达酒店后,在去更衣室换穿工作服的途中,不慎摔下楼梯导致右腿骨折。

事后,付某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认定付某为工伤。付某所在单位不服,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

案例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结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付某作为酒店的客房服务人员,准备上岗前去更衣室换穿工作服,属于工作前在工作场所内做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其不慎摔下楼梯导致右腿骨折应认定为工伤。

综上所述,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付某为工伤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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