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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前海人寿实控人姚振华被监管约谈一事引发业内外关注。

7月11日,前海人寿股东深圳钜盛华公司在宝能集团官网发布公告称,已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临时会议,免去前海人寿沈成方的公司董事和总经理职务,免去陈琳的公司监事等职务。一时间,前海人寿陷入了无董事长、无总经理、无监事长的“三无”境地。

7月15日,前海人寿披露了银保监会下发的监管意见书。中国银保监会指出,经核查,前海人寿对召开上述会议不知情,会议未按照公司章程和监管要求向全体董事和监事发送通知,且未提前通知监管机构。银保监会认为,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对应由公司决策的事项提出具体意见,直接干预公司正常经营,不符合《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相关规定。针对上述问题,银保监会对前海人寿提出立即进行问题整改、严禁股东不当干预公司经营、切实维护公司局面稳定等监管意见。

同时,银保监会表示,前海人寿要落实主体责任,坚持独立自主经营,落实风险隔离机制,维护公司业务和人员稳定,保障公司资产、资金安全。在前期压缩业务规模,强化保险资金管控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偿付能力,防范化解风险。

保险公司经营发展模式是保险公司健康发展的基础,个别保险公司如果发展战略粗放激进、偏离主业,盲目追求短期业绩,很容易给自身及行业发展造成风险隐患。从根本上来看,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对其经营发展思路有着重要影响。因此,巩固保险公司转型发展成果,推动保险业加快高质量发展,要从根本上强化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事实上,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是近年来监管机构工作的重点,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比如,在股权治理方面,2021年10月,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明确指出严格规范约束大股东行为,严禁大股东不当干预银行保险机构正常经营等行为,并对相关问题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为提升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水平,银保监会在2020年发布了《健全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开展专项整治和“回头看”以来,共清退违法违规股东2600多名,处罚违规机构和责任人合计1.4亿元,处罚责任人395人,督促内部问责处理360家次,问责个人5383人次,严厉打击了资本造假、股权代持等突出问题,形成有效震慑。另外,集中分四批次向社会公开81家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名单,进一步强化了市场约束。

不过,从此次前海人寿事件来看,保险机构公司治理还面临不少挑战。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以提升中小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质效为重点,完善公司治理评估体系,规范大股东行为及关联交易,健全“三会一层”履职评价和监督制衡,探索差异化监管,不断推动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改革取得新成效。

做好风险防控是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底线和基石,保险业需要进一步提升风险意识,将强化风险防控作为重要任务来抓,才能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对于保险机构而言,完善公司治理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公司治理对保险机构的影响是全局性的,更涉及整个行业的风险管控与转型成效,理应被视为行业健康发展的根基所在。在加快转型实现高质量发展的背景下,保险业需要更好地发挥保险保障功能,不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进一步完善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的有效性,让保险公司自发地走合规的高质量发展道路,从而保证保险业高质量发展迈出坚实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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