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获悉,该网站于近日发布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众达汽车配件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违法行为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据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众达汽车配件商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经吉林省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0.00元;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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